当然,很多网站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提供具有色情内容的信息,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尚存法律空白,它们在大打法律的“擦边球”。以奇虎这样的网站为例,尽管从外表上看,它们很像是一个社区网站,但是正如奇虎网总裁齐向东所说,奇虎并不属于社区网站,而是属于搜索引擎。这样,它就可以不受《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限制。但是,笔者却对这种说法深表怀疑。因为,按照这种逻辑,像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也不应该为音乐下载侵权承担责任,但是,去年百度与音乐制片公司的官司却以败诉告终。所以,如果不认真、积极地探索赢利模式而一味地以这样的理由免责,最后倒霉的还是社区网站自己。
另外,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公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很多社区类网站就以该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没有列举博客、播客这一类新兴的互联网社区为由,认为博客和播客上的不良信息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个条文是以列举的形式来解释“电子公告服务”的,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电子公告服务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其形式也必将有着巨大的发展和变化,《规定》的制定者不可能预见到网络的发展和变化趋势,所以就以列举的形式来解释“电子公告服务”,因此,即使博客和播客这些新兴的社区网站没有列举在概念中,其实也已经包括在其中了,所以,《规定》对这些新兴的社区网站同样具有约束力,此其一;其二,假如播客中的视频形式的不良信息不受法律的约束,这正如说现实物理世界中含有色情内容的文字是色情而在打击的范围之列,而含有色情内容的图片不是色情反而不在打击范围之列了?这岂不是荒唐透顶?
总之,纵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但是,这并不表明其对这些涉“黄”的社区类网站没有约束力,所以,社区网站的管理者更应该思考的是怎样才能真正使网站全面赢利,而不是怎样逃避法律的监管。
愿社区网站的管理人员深长思之!